目前分類:法律到底是啥咪鬼東西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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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超級星光大道節目爆紅的楊宗緯,謊報年齡偽造身分證參賽的行為,可能已經構成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造、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偽造特種文書罪,但是否符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的法定要件,其實,還有討論的空間。

不過,就算最後認定的結果,楊宗緯偽造身分證的行為確實成立偽造文書罪,檢察官也有可能以楊宗緯是違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而不予以起訴或給予緩起訴,頂多罰個勞動服務〈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53-1條第253-2條〉,否則,可能會有大批宗緯迷要哭泣了。

此外,偽造文書罪是公訴罪,檢察官應該主動偵辦〈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不論將來是否要起訴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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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報上出現一則新聞,臺北市的萬華警察分局日前接獲線報,直指有人在林森北路一家賓館的客房內準備交易毒品,警方趕到現場後,房間內的史姓和鄭姓嫌犯看到警方出現,嚇得驚慌失措,不知如何是好。

警方察言觀色知道線報無誤,便在房間內四處查看,結果在衣櫥內找到三枚用保鮮膜包裝的圓柱體,辦案人員直覺這是一級毒品海洛因。當場詢問史姓嫌犯這些形狀古怪物品的來源,史姓嫌犯把販毒犯行撇得一乾二淨,對於毒品來源,推說是在高速公路的交流道和不知真實姓名只知道綽號「阿吉仔」的男子發生車禍,「阿吉仔」無錢賠償被撞壞的車輛修理費,願意將這幾包經人塞進肛門偷運來臺的「海洛因」給他抵債。這些破綻百出的天大的笑話,當然無法讓警方聽進去。

在警方一再追問之下,史姓嫌犯又改口說是朋友「阿吉仔」所寄放,他不清楚「阿吉仔」的背景。還是沒有供出毒品來源。另外警方在史某住處隔壁的房間內,查獲史某另外安排兩位持有手槍和子彈的同夥,他們說出有槍在手的目的是在戒備出售毒品的安全,提防有人黑吃黑,這些毒販設想得還真周到。只是警方棋高一著,搶先將他們一網成擒,目前這些嫌犯已分別被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法辦,讓他們去面對該負的刑責。

「海洛因」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的一級毒品,初次少量使用固會使人進人快感,精神無法集中,產生夢幻現象。過量使用會進入急性中毒狀態,而且成癮後很難治癒。海洛因物稀價昂,使多少成癮者傾家蕩產。毒癮難熬時,只要可以換取毒品,任何壞事都能使盡,可以說很多犯罪直接或間接都由毒品引起。毒品的氾濫會腐蝕我們健康的社會,多少人因而沈淪毒海不能自拔。

政府為了維護國人健康,防制毒品危害,制定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毒品有關的犯罪,都以特別刑法的重刑伺候,像這案件所涉及的將一級毒品海洛因用膠袋和保鮮膜包裝,塞人肛門自國外夾帶來臺;以及購買這些走私入境的毒品轉售施用毒品者謀取暴利行為,分別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的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罪。

處無期徒刑者還要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的罰金。這樣的重刑被查獲的史姓嫌犯應該很清楚,所以才有脫口而出是由綽號「阿吉仔」的人把這冒著生命與坐牢危險偷運來台價值不菲的毒品來抵償撞壞汽車賠償費。想用這些話來脫免自己的刑責。經驗豐富的辦案人員當然不會被不近情理的話所唬倒,就放過他們不予追究。這裡不細說史姓嫌犯等一干人等未來該如何面對他們應負的刑責,只是就史姓嫌犯所稱被查獲的毒品是由綽號「阿吉仔」為了抵債而交付的說詞,所牽涉到的民法上一些債的問題來作說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販賣毒品罪,純從字面來看,包括了販入與賣出兩種形態,販字與「買」字都有購入的相同含義,只是販字還含有買低賣高從中謀取利益的意義,所以,在司法實務上認為購買毒品,目的如果是在營利,就不以販入或賣出兩種行為都須具備為必要,只要有其中的一種行為,也就是將毒品販入或者賣出,販賣毒品罪就可以成立。所以販入毒品以後,在還沒有賣出以前就被查獲,還是犯了販賣毒品的重罪,沒有未遂犯減輕處罰的問題。

另外,這位史姓嫌犯在被查獲當時說毒品是與綽號「阿吉仔」的人發生碰撞的車禍,「阿吉仔」無錢賠償,就用被查到的毒品給他抵償。這位嫌犯為什麼會胡謅這些話來應付警方呢?揣測原因很有可能是他事先對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作過一番研究,知道販賣毒品罪必須要有購入的行為,既然是「阿吉仔」為了抵債給他的,那就不算是購入,不是購入就與販毒的罪名扯不上關係。這些話聽起來似乎有點道理,但是從民法的觀點來看,說了等於白說,因為依史姓嫌犯所說,雖然沒有付出毒品的價金,與民法上的「買賣」要以價金作為契約成立要件有點距離。不過,民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阿吉仔」縱如史姓嫌犯所說,要賠償他一定金額的金錢而無錢給付,願意用毒品來抵償,這個建議得到債權人也就是史姓嫌犯的同意把毒品交付,就發生民法上代物清償的效果,依上面所舉的法條來看,史姓嫌犯與「阿吉仔」之間原有債的關係消滅。也就是說:「阿吉仔」所欠史姓嫌犯的賠償金,經過史姓嫌犯的同意,已經用毒品作價抵債完畢,沒有毒品價金未付的問題。

〈作者:葉雪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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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外電報導一則來自美國酒醉駕車撞死人被判刑的新聞,在交通發達的先進國家,酒醉駕車撞死人,應該是一件值不得大驚小怪的尋常事,怎麼會經由媒體傳遍全世界?仔細一看,原來新聞報導的重點不是在酒醉駕車撞死人,而是撞死人的肇事者被法官處以應負的刑罰以外,還要在家中顯著的地方擺放一張大幅被撞死者的遺照,上面要寫著:「對不起!我撞死你」的字句。這的確是一件前所未見的新鮮事,難怪新聞記者要搶先報您知。

這件事情的始末要回溯到2005年三月間的一天,住在美國佛羅里達州的三十一歲男子亞瑟皮爾斯酒後駕駛他的凱迪拉克轎車,在佛州波克郡溫特海文市一條繁忙的街道上與二十七歲的堂弟克里斯多福飆車,據當時目擊者說,皮爾斯在時速不得超過四十五英里的路段上,以大約一二O英里(近二百公里)高速奔馳,結果撞上一輛小貨卡,導致小貨卡上一位十七歲少女契喜葛瑞高莉死亡。死者的父親,不久也因為受到失去女兒的影響而中風。當地的檢察官認為皮爾斯酒醉駕車是導致意外的原因之一。

根據認罪協商,皮爾斯坦承車禍過失致人於死,原本可能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責,承審的佛州巡迴法官因此從輕發落,判處入獄兩年,並判令在假釋出獄後的三年期間內,必須在家中顯著的地方擺放一幅至少兩英尺寬的死者遺照與寫上規定的文字。負責在假釋期間監督假釋人行為的官員,可以隨時到皮爾斯家中突檢,一旦被查到沒有擺放死者遺照,就是違反假釋規定,可以將皮爾斯的假釋撤銷,重返獄中度他不自由日子。這神來一筆的妙判,對一位喜歡飲酒而酒後不容易控制自己行為的人來說,的確是一記妙招。讓假釋中的人無時無刻都想到相片中的人是因為自己不當的行為而往生,因而不致再犯,達到讓犯人自新,改過遷善的假釋目的。

由這則新聞報導來看,這位美國法官作出別開生面的刑事判決,倒不是美國先進的法律所規定,而是透過「認罪協商」制度定罪的結果。所謂「認罪協商」是美國刑事訴訟中的重頭戲,幾乎百分的九十刑事案件,都經由這種程序來終結,原因是美國是採取陪審制度的國家,正式審判的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一開口要求陪審,法院是無法拒絕,一旦要舉行陪審,旁的不說,光是組成一個十二人的陪審團,就得花上好幾個星期,費時耗力之外還要花用大批經費。正式審判程序不受歡迎可想而知。至於「認罪協商」從字面來解讀,就可以知道只要被告認罪,在罪與刑方面一切都好商量,像這件案件,原本要判處十五年徒刑的重罪,因為被告認罪,協商結果只判令入獄兩年,可見一般。

認罪協商,由於可以融合各方爭點,不但能使案件迅速終結,也讓法院與當事人兩造之間達成三贏的局面。雖然因此會使部分正義受到犧牲,仍然得到美國社會的歡迎!我國刑事訴訟法近年為了貫徹各界期望的司法革新,刑事訴訟逐漸由職權進行主義轉型為當事人進行主義,近十年來已進行範圍大小不一的修法達十五次之多。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公布增訂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至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條的修正案,就是去蕪存菁,引進富有當事人進行主義色彩的美國「認罪協商」制度,依增訂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的規定:凡是所犯不屬於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或者是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的案件以外的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以前,檢察官在徵詢被害人的意見以後,逕行或者依被告或者被告代理人、辯護人的請求,經過法院的同意,在審判外進行協商:經過當事人的同意而且被告也認罪,這時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來判決。協商的內容則限於下列四點:一. 被告願受本刑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二. 被告向被害人道歉;三. 被告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四. 向公庫或指定等團體、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第二與第三點還要經過被害人的同意。都沒有提到協商判決可以由法官決定某些事項在判決中規定由被告來履行。所以我國的認罪協商判決,縱然都經過參與協商當事人的同意,法院也不能任意在判決中加添條款強制被告履行。所以,美國的法官創意的判決,在我國恐難全盤接受。

另外根據新聞報導,美國的法官判決是要求被告在未來三年的假釋期間內,要在住處顯著的地方擺放被害人的遺照。在我國法院的刑事有罪判決的主文,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只能記載罪與刑,以及與刑有關的事項。假釋是有罪判決確定後的刑罰執行問題,自由刑執行中的假釋,則屬於檢察官、監獄與法務部的權責,法官也不能越俎代庖。在目前,法官在刑罰之外,是難以作出類似美國法院的判決。

〈作者:葉雪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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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居住在台北縣的楊先生,幾個月前的一個早晨,為了趕火車南下處理事情,在月台上撿到一個薄薄的牛皮紙信封,還未細看信封中裝的是什麼,火車已經進站了,就匆匆地把這信封帶上車去,在車上抽出信封裡的東西來看,原來是兩張已經由發票人蓋上印章,還沒有填好支票金額和發票日期的空白支票。再左瞧右瞧都找不到空白支票主人的線索,想歸還也無從還起,只好暫時收進自己的公事皮包裡保管。

這位撿到空白支票的楊先生經營的事業近來並不順遂,雖然南北奔波風塵僕僕,手頭還是經常捉襟見肘,常常為了張羅開出支票的票款,要趕「三點半」而苦惱萬分。這天楊先生又要與客戶簽訂一件營業上的合約,對方非常清楚楊先生財務不是很健全,怕他無能力履行契約,堅持要他提供第三人的支票也就是客票作為履約擔保才願簽約。楊先生手頭沒有這些客票,又不想失去這筆能為自己增加財富的交易,苦思應對之策而不得,突然想到前陣子被他塞進公事包中那兩張撿到的空白支票,如果拿出來填上金額和日期,就是一張道地的客票。反正支票只是作為保證使用,只要順利履行契約,對方就要退回,不會發生拿支票去銀行兌現的問題。左思右想覺得這個方法值得一試,只是提筆書寫支票金額以前,執筆的手突然緊張發起抖來,才警覺到自己對於支票萬一「穿幫」,引發法律問題都沒有考慮,還是停下來多想想再說吧!

一點都不錯,在撿來的他人支票上填上金額,的確會帶來讓行為人焦頭爛額的法律問題。還好,這位楊先生在動筆之前有了萬一事情曝光,將如何去面對法律問題的想法,因而及時踩下煞車。這裡針對這位楊先生想要知道下筆以後會引發那些法律問題作一些說明,希望他看到以後能改變一下原先的想法,或許可以免去一場牢獄之災。

在路上撿到他人遺失的動產,可別以為這是天上掉下的禮物,高高興興馬上據為自有。因為撿到的物件,在民法上稱作「遺失物」,遺失物的意義是指這物件原屬於他人所有,並非基於所有人自己的意思而喪失占有,或被他人侵奪而失去占有,也不知道這物件失落在何處。拾得遺失物依民法第八百零三條的規定:「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付。」由這法條來看,拾得遺失物的人並非當然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必須要歸還所有人或者送交警局辦理招領的手續。招領後經過六個月所有人未出面認領,警局才能將遺失物交給拾得人歸其所有。沒有經過這層手續將遺失物據為自有,就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的侵占遺失物罪,要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這位楊先生想在撿來的空白支票上填上金額,一旦有填寫的動作,據為自有的侵占行為,便很明顯呈現出來。

支票是認票不認人的支付工具,所以循法定程序收取支票原則上是可以與票據債務人之間的抗辯脫鉤,因此廣受各界歡迎。這位楊先生做生意的對手,深知楊先生財力不健全,卻表明如有客票作為擔保,還是願意與他進行交易,這就是深諳支票認票不認人的支付功能。如果楊先生答應對方的要求,提供一紙第三人簽發的支票作為擔保,萬一楊先生無法按照所訂的契約履行,有支票在手的人便可將支票向銀行提示要求付款,這個時候開出支票給楊先生供作擔保的人,是不可以將自已與楊先生之間的事由用來對抗提示支票的人。由於支票具有這種認票不認人的特性,票據法對於支票應記載的事項,在第一百二十五條中規定得特別清楚,像應記載表明其為「支票」的文字,因為沒有這項記載就無從辨別所簽發的票據就是支票。

其實目前發票人要簽發支票都使用空白支票,空白支票是由擔任付款人的銀行印妥由使用人領用,一般支票應記載的事項都已印妥在內,不會發生遺漏的問題,只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應記載的「一定之金額」和第七款的「發票年、月、日」兩款,發票人必須加以記載,否則簽發的支票即屬無效。這位楊先生是準備在已由發票人簽名的空白支票上,填上支票的金額和發票日期,使欠缺這兩項記載不成為支票的空白支票成為支票,便是偽造支票。支票因為認票不認人,持有支票的人就可以實行票面所載的權利,所以是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依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千萬不可輕忽視為兒戲。

〈作者:葉雪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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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住在桃園縣的黃姓男子,平日無所事事慣了,雖已年過半百,仍然一事無成,老婆無法忍受這種不思長進的人,早在十多年前就與他分手遠走國外,留下一男一女兩個小孩,都仰賴老祖母含辛茹苦獨力拉拔長大,目前已分別就讀大學與高中。

身為人子又為人父的黃姓男子從未對母親與他的子女盡養育之責,整日在外與一些損友混在一處。手頭拮据的時候,才會回家向老母親伸手要錢,老母親如果不給便惡言相向,什麼「老番顛」以及一些難以聽聞的「三字經」全都脫口而出。這些數不清的動口招數用盡仍然達不到目的,便改變方式來個全武行,擲椅翻桌,無所不用其極,把家中鬧得天翻地覆,才會悻悻地離開。

去年過年前,黃某在外游蕩一陣子後突然回到家中,這次可是獅子大開口,說是要去大陸謀發展,要他母親給一百萬元。他母親當然一口回絕,以他們的家境,再怎麼壓榨,也湊不出這麼一筆大錢。他就逼母親趁目前房價大好,將一家人賴以居住的房屋出售,得款讓他到大陸去完夢。母親不為所動,指責他沒天良,要逼死一家人讓自己去大陸逍遙,他就詛咒母親「為什麼不快點死!」,把老母親氣得半死,一再告知家人,她萬一不幸往生,所有財產,不准這不肖的獨子黃姓男子繼承,全部要由她扶養中的孫子和孫女來繼承。

從此以後,不肖子的老母親的身體一天不如一天,經常感到胸悶與胸痛,據她自己說是被不肖子氣病了。這一天幾位與老母親同輩的親戚來看她,老母親氣鼓鼓地把忤逆的不孝子要逼她早死的經過情形,敘述給親戚聽,剛好當地的里長路過,也被她攔住拉進屋內聽她細訴,還要里長伯以公道人的立場來評評理。當她聲淚俱下把兒子刻意辱罵與要她快死的一段事實說完,特別提高分貝告訴在場的人,由於兒子太沒天良,不但沒有尊重她,還一再對她侮辱、漫罵,而且要她快死好讓他處分遺留的財產。

因此,她已經作出決定,一旦身故決不讓兒子繼承財產,所有財產要由孫兒與孫女繼承,請大家作個見證。她邊哭邊說,愈說愈激動,一時間只見她狀甚痛苦,雙手緊按胸口整個人就蹲了下去!旁邊的人想去攙扶,她已經倒在地上,經救護車送進醫院,就因為嚴重的心肌梗塞症與世長辭。

黃家老阿嬤過世以後,那位經常在外遊蕩的獨生子並沒有趕回來奔喪,也不知目前人在何方,要通知也無從通知。家族中長輩們對於這惹人嫌的後輩沒有出現,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這一直惹老阿嬤生氣的不肖子沒有現身,至少可讓孫輩們靜下心來多念些書;憂的是他一旦現身一定會為有權繼承財產而爭破頭,他可不會想到子女們有沒有棲身之地。因此他們總得想出一套方法來阻止這不肖子來奪取財產,只是苦苦思量,就是想不出一個可以對付的好方法。

就這件不肖子氣死老母親引發的遺產爭議,純就法律層面來說,的確讓想維護孫輩權益的黃家長輩傷透腦筋。因為依法言法,這位不肖子的行為雖然極度不當,讓老母親因而氣死,但他是已死母親的唯一兒子,是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與第1139條所定親等最近的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人,這法定繼承人的地位,不是已逝世的老阿嬤生前幾句話就可以輕易動搖的。所以黃姓男子一旦出現,不必要有什麼大動作,在法律上就非承認他是老阿嬤的唯一繼承人不可。財產既然由他繼承,他想怎麼樣就怎麼樣,誰都無法阻擋。

不過,黃姓男子在母親生前有諸多不孝行為,不但不奉養母親,還當著母親的面摔椅翻桌,對母親口吐「三字經」,咒詛她為什麼不快死,這些荒唐、輕蔑的舉動,自係以精神上的痛苦加諸於母親。在重視孝道的我國,可以視為對母親生前有重大虐待的情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法條中所定的「被繼承人表示」,依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250號判例意旨,這種「表示」不必要用遺囑的方式,只要被繼承人生前有這種意思的表達就足夠。一再被不肖子虐待詛咒要她快死的阿嬤,生前已經表示死後財產不由不肖子繼承,要留給孫子與孫女,並請親戚與里長見證,是符合這法條規定的要件。黃姓男子的繼承權,從法律的規定來看是已經喪失。事實是不是如此,不是你我說說就算了,必須要由有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對黃姓男子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的訴訟,由法院用判決來確認,避免以後再生爭議。最好是由老阿嬤的孫兒和孫女出面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黃姓男子的繼承權喪失,就可以代位繼承祖母的遺產了!

〈作者:葉雪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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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落格分享音樂MV,小心觸法!台北市一名高職學生,把網路下載的影音檔,下載到落格讓網友欣賞,卻被法院認定侵權,判刑5個月,易科罰金15萬元,成為國內「貼歌遭判刑」的首例。

原本單純分享音樂,卻被控侵權,遭判刑,孫同學是國內首例,他到現在還是覺得「有那麼嚴重嗎?」

遭判刑學生:「就是想說也讓網友認識這首歌,或是這個歌手而已,然後普通也是一堆人分享這些音樂和影音,也不是只有我一個,我只是把音樂放上網路,也沒想過會那麼嚴重。」

去年12月,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IFPI,發現他的部落格上貼了將進近400首國內外流行歌,報警處理,法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判刑5個月,易科罰金15萬元。

只是,這樣的分享動作,網路上非常普遍,以孫同學張貼音樂的無名小站來說,隨便以關鍵字「音樂」搜尋,就能找到一堆「歌曲分享」,連YAHOO奇摩的部落格,也到處都是轉載來的音樂和MV。

如果說,部落格裡放音樂分享是違法,恐怕怎麼舉發都抓不完,到底侵權的界線在哪裡?法律留下的灰色空間,實在讓民眾,摸不著頭緒。

TVBS新聞 記者:李御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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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網路拍賣已成為熱門的商業交易模式,隨著網路拍賣之盛行,其產生的問題越來越多。據96年4月26日報載更披露,有代理商以釣魚方式,坑殺網友,即使網友在網路上販賣一片光碟200元,亦被迫付出高達十幾萬元高額的和解金,質疑檢警調淪為討債公司,引起國人普遍關切。因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別在此提醒社會大眾要注意的是,依著作權法規定,民眾在網路販賣盜版光碟,不論數量如何,即使是一片,亦屬違法,都有被告要坐牢的危險,或進而被索取高額和解金,以求了事,民眾對此應特別小心。

智慧局表示,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規定,散布盜版光碟,不論有無營利,都是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而且根據該法第100條之規定,屬於公訴罪,檢警調可以依法主動偵辦,雖然法院會根據網友拍賣之數量、獲利之多寡為量刑輕重之考量,但民眾仍應切記不要於網路上拍賣盜版光碟,即使是一片,也是違法的。智慧局並進一步説明,在網路,小網友或個體戶販賣盜版影音光碟,不論買賣行為獲利多少,都會使盜版光碟滿天飛、流通充斥於市場,使著作權人權益受損,影響合法市場之獲利,不利合法廠商經營與生存,故該局提醒網友在網路上拍賣光碟時一定要弄清楚銷售光碟的來源,凡是來路不明、沒有印刷標籤、在路邊便宜叫賣買到的,都可能是盜版光碟,除了避免購買外,更不要拿到網路或拍賣網站上賣。

智慧局最後提醒民眾,由於網路環境是公眾共見共聞、公開的場所,在網路拍賣盜版影音光碟將使自己公開曝露在違法的情形下,極易成為權利人追訴或追討和解金的對象,故民眾應切記不要在網路上拍賣盜版光碟。亦即如係盜版光碟,絕對不能拿到網路上拍賣,否則將會給自己招致麻煩或訟累;又網友如果依日常經驗無法判斷自己手上的光碟是否屬盜版光碟時,該局建議最好還是避免拿到網路上拍賣,否則將會留下證據讓權利人來抓,實在是太得不償失了。該局強調,將會持續向網友加強網拍著作權觀念之教育宣導,避免民眾不小心而觸法。

智慧財產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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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網路拍賣已成為熱門的商業交易模式,小至學生、家庭主婦,大到大企業均有從事網路拍賣的行為。但是,隨著網路拍賣之盛行,其產生的問題越來越多。

一般消費糾紛、商品瑕疵先不去談,最恐怖的是著作權法的規定,使民眾常常因販賣影音光碟,即使是一片,都有被告知要坐牢的準備,民眾怨聲載道。因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別呼籲民眾對於在網路上拍賣或購置影音光碟時一定要弄清楚銷售的來源,凡是來路不明、沒有印刷標籤、在路邊便宜叫賣的影音光碟,都可能是盜版光碟,最好儘量避免購買,因為依著作權法規定,不僅不可以做盜版品,也不可以賣盜版品,否則就要負擔法律責任,當然在網路上販售也是一樣。

如果是手裡保存的正版光碟或係符合法律規定而平行輸入的著作物(俗稱水貨),在市場上販售,則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問題。也不用怕受到權利人威脅而需付出巨額的和解金,得不償失;但如果是賣盜版品的話,屬於法律不允許的非法行為,必須要負擔法律責任。至於拍賣國外帶進來的光碟,只要能夠拿出證據主張是隨著行李帶進到台灣的,就可以拍賣,但要注意的是,如係違反真品平行輸入的規定,非法進口到台灣的影音光碟,在法律的評價上,不屬合法正版物,還是不能販賣。

所以智慧局籲請全國民眾應注意網路拍賣影音光碟之合法性,如係盜版光碟,絕對不能在網路上拍賣,避免給自己添麻煩;至於台灣買的正版光碟,就可以放心的在網路上拍賣。如果從價格、外觀、包裝等依日常經驗無法判斷自己買的的光碟是否屬盜版光碟或屬合法輸入的水貨,亦建議最好還是避免拿到網路上拍賣,留下證據讓別人來抓自己,那就得不償失了。

智慧財產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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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揭示的「實質惡意原則」,大法官原是針對刑法誹謗罪所作的解釋,但最高法院院長吳啟賓在金恆煒被訴侵權賠償案中認為,於言論侵權民事案件,也可以採為審酌標準,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若其憑據足以確信為真實時,就不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被告金恆煒可望不必賠楊富美名譽損失。

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是否可適用在民事損害賠償案中,二審目前判決見解兩歧,最高法院首度確認可適用在民事事件,既統一下級審的見解歧異,在保障言論自由上,更深具有指標性意義。

吳啟賓判決的案例,是前立委楊富美、高資敏控告台灣日報及金恆煒侵害名譽案。

據楊、高起訴資料,九十一年十月三日,楊富美在高資敏陪同下,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同月九日,金恆煒撰稿,台灣日報上刊登標題「楊富美『無恥』第一名」一文。

楊、高兩人認為,金恆煒的評論不實,對其名譽造成極大損害,乃起訴請求台灣日報與金恆煒連帶給付一百萬元,並在台灣日報上刊登道歉啟事。一、二審判決均認定,金恆煒的評論未經查證,證明其所述為屬實,應負擔侵權責任。不過,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由院長吳啟賓判決,援引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廢棄高院判決,發回更審。

吳啟賓認為,保護名譽應有相當的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因此,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一概不予處罰,不僅限於刑事誹謗案,於民事損害賠償案亦然。

吳啟賓進一步引伸言論雖然損及他人名譽,仍可免責的兩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是「陳述事實」的言論。依據釋字第五○九號解釋,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以認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無須負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吳啟賓強調,陳述的事實,如果與公共利益相關,為了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也不能苛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只要主要事實相符,即可免責。

第二種類型是「意見表達」的言論。如是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作適當評論者,不論事之真偽,均難說是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

中國時報 記者:黃錦嵐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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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結婚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五月四日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未來結婚必須要向戶政機關登記才算數,不再採取儀式認定,最快明年五月才會上路。

最快明年五月才施行

根據新法,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位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後才算有效婚姻。為擔心衝擊現行社會過大,訂有一年「日出條款」,總統公布後一年才施行。提案立委孫大千等人表示,過去「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容易衍生重婚等問題。此外,由於離婚採取「登記制」,最後又造成未辦結婚登記欲離婚者,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登記離婚的荒謬現象。

將可防隱瞞事實騙婚

婦女團體出身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也稱呼此條文為「吳宗憲條款」。她說,婚姻採取登記制,包括吳宗憲等名人未來就難以隱藏自己婚姻情況,避免混淆外界視聽。

她也說,由於中國採取婚姻登記制,部分不肖台商在中國娶小老婆,一旦進入訴訟時,中國又不承認台灣的儀式婚制度,台灣元配有可能損失權益,因此,婚姻採取登記制也可以防止台商設計重婚或騙婚,保障台灣元配權益。

同志外遇列離婚要件

未來同志外遇也列入離婚要件,提請離婚從原有規範男女「通姦」,擴張到只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都可符合要件。此外,未來只要配偶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也可訴請離婚。

民法原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但考量重婚的雙方當事人,可能出於善意且無過失,新法也放寬規定,若重婚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另一方已經完成離婚登記或確定離婚判決,則後婚仍有效,前婚無效;但前婚姻的配偶可依法請求賠償,包括贍養費、負擔子女養育、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新法也納入「兒保條款」,孩子若遇父母濫用親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等請求,宣告停止親權;此外,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也可為子女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

中時電子報 記者:高有智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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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再強制從父姓。立法院五月四日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子女姓氏應以父母書面約定。換言之,過去「強制從父性」的時代已經結束,提升兩性平權的精神。

若無協定 如何裁定未規範

至於父母雙方無法書面協定時,政院版草案原本規範由法院裁定,不過,司法院則持反對意見,主張應由抽籤決定。在多方意見難以整合下,條文最後並未明確規範父母雙方無法書面協定時,如何裁定的方式。

立委黃淑英說,民法親屬編條文雖沒有明定爭議的解決方式,不過,可以回歸戶籍法,最後由戶籍機關決定。

在婦女團體奔走與遊說下,包括郭林勇、黃淑英等朝野立委全力支持,立法院順利修改「強制從父姓」規定。

婦團出身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昨天表示,這是民法一大突破,打破父權迷思,宣示兩性平權的進步,讓台灣性別運動更跨出一大步。從父姓的規定早就不合時代潮流,包括德國、加拿大、丹麥、日本等國都是由父母雙方共同決定。

子女要改姓 需經父母同意

新法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至於成年子女若要變更姓氏,則需經父母書面同意。成年與未成年變更姓氏,各以一次為限。

新法也規定,因為父母離婚、父母或雙方死亡、父母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等情形,有事實足以認定子女姓氏有不利影響時未成年子女可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

根據新法,非婚生子女將從母姓,但經生父認領者,經父母雙方書面約定可改為父姓。此外,養子女從養父母或維持其原姓,也須於收養登記前以書面約定。

中時電子報 記者:高有智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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