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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超級星光大道節目爆紅的楊宗緯,謊報年齡偽造身分證參賽的行為,可能已經構成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造、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偽造特種文書罪,但是否符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的法定要件,其實,還有討論的空間。

不過,就算最後認定的結果,楊宗緯偽造身分證的行為確實成立偽造文書罪,檢察官也有可能以楊宗緯是違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而不予以起訴或給予緩起訴,頂多罰個勞動服務〈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53-1條第253-2條〉,否則,可能會有大批宗緯迷要哭泣了。

此外,偽造文書罪是公訴罪,檢察官應該主動偵辦〈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不論將來是否要起訴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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