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去逛別人的部落格時,竟然發現一篇我寫的文章,一字不漏的出現在別人的部落格裡,呵呵!沒想到我寫的鬼東西也會有人想要把它放在他的部落格,這應該算是一種認同吧!但是,他竟然沒有標示原文的出處,這樣,應該不太好吧!
本來應該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因為自己寫的鬼東西可以得到別人的肯定,但是,碰到這種情形,不管是誰,應該多少都會有一點不悅吧!自己寫的鬼東西,突然變成別人的鬼東西。
無論鬼東西價值的好壞,總是別人花心思擠出來的,先撇開著作權的法律概念不談,基於網路禮節,也應該註明文章的來源出處,以表示對創作者的尊重,一聲不響的就拿走,不僅不尊重創作者,不尊重網路的規範,也不尊重你自己,因為你已經變成網路上的小白了〈先汪兩聲來聽聽,嘿嘿!〉。因此,轉載文章請記得註明出處,或善用引用的功能,這個同時也是避免自己誤觸法律的不二法門。
這樣說應該不會很機車吧!覺得很機巴的請舉手。
以下是我的部落格所使用的著作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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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人紅是非多,楊宗緯繼謊報年齡參賽事件之後,又被報料:楊宗緯過去就讀國防管理學院時,因偷竊事件而被學校退學。當時的管理學院院長帥化民也已經證明確有此事。楊宗緯本人則回應:「太誇張了,我無法一一澄清所有傳言,就讓時間去證明一切吧!」
姑且不論爆料內容的真實性,而且也不干我的事呀!但是,我還是有小小的心得:「人─真的不能做錯事呀!」誰知道哪天你會不會不小心爆紅呀!然後過去的糗事一一被揭發出來,到那時後還真的是欲哭無淚,雖然古云:「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但是,凡事總是以小心為宜,例如:想挖鼻孔的時後要偷偷挖、偷放屁不要被抓到之類的。
不過,像我行事這麼低調的人,應該沒人會注意到吧!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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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超級星光大道節目爆紅的楊宗緯,謊報年齡偽造身分證參賽的行為,可能已經構成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造、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偽造特種文書罪,但是否符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的法定要件,其實,還有討論的空間。
不過,就算最後認定的結果,楊宗緯偽造身分證的行為確實成立偽造文書罪,檢察官也有可能以楊宗緯是違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而不予以起訴或給予緩起訴,頂多罰個勞動服務〈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53-1條、第253-2條〉,否則,可能會有大批宗緯迷要哭泣了。
此外,偽造文書罪是公訴罪,檢察官應該主動偵辦〈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不論將來是否要起訴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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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好多程式高手寫出超屌的JavaScript,突然,自己也好想學JavaScript,期待可以像他們一樣寫出生動的JavaScript。有人推薦我可以看David Flanagan所寫的JavaScript大全〈就是那一本犀牛書,可是為什麼要用犀牛當封面?〉。翻了幾頁的初步感想,JavaScript真的比Html和CSS要難多了〈流汗〉,這本書不僅很貴,而且還很厚,拿來墊枕頭會是個不錯的選擇。
這本書的封面簡介提到:「本書是專業JavaScript程式員必備的指引...規畫良好且詳細。」嗯!硬著頭皮把它看完吧!我相信我可以的〈再度流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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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星光大道,是目前中視超火紅的節目之一,並且在網路上掀起一股熱潮。超級星光大道在網路上所引發的現象計有:以星光大道為主題的部落格或文章,如雨後春筍般的快速增長;星光大道變成部落格人氣的保證;超級星光大道、楊宗緯、林宥嘉、蕭敬騰等星光幫成員名字變成熱門關鍵字等,星光幫成員各擁有其死忠的粉絲,護主心切,也難免引發一些口水戰。以下暫且稱此現象為「星光效應」。
所謂「人紅是非多」,星光效應所引發的現象還不僅僅只是上述所說的而已,星光幫成員的過去、背景也成為大眾矚目的焦點,如最近幾天,被媒體炒得火熱的話題:楊宗緯是否謊報年齡、劉明峰是否因打架被退學等。
其實,楊宗緯是否謊報年齡真的一點都不重要,因為,我相信所有支持他的人,不是因為他23歲,而是被他獨特的嗓音所吸引,更何況,星光大道比賽製作單位也說明了,這場比賽並沒有年齡的限制,所以,這並非不可以原諒的錯誤,大家不要模糊了焦點,也不要給予楊宗緯過大的壓力,使他萌生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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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有很多人的部落格都有使用Google Analytics〈分析〉吧!不知道的人聽我簡單說明一下:Google Analytics〈分析〉,顧名思義,就是分析,分析什麼?它可以分析你的部落格的訪客流量、訪客來源、訪客為什麼來以及訪客如何找到你的部落格,甚至訪客所使用的瀏覽器種類、解析度大小,它都可以分析出來,是一個不錯的統計工具,但是,這並非本文的重點。
我的部落格經由Google Analytics〈分析〉統計的結果,得到以下的數據,在所有來我的部落格瀏覽的訪客中,Internet Explorer的使用者佔了72.29%〈約四分之三,IE6的使用者又占了其中的90%〉,而Firefox的使用者也有25.30%〈約四分之一,有漸漸升高的趨勢〉;關於螢幕解析度方面,大部分訪客所使用的是1024x768,占了全部的84.34%,但是其它解析度的使用者也大有人在。雖然這份數據是針對我的部落格所做的統計,但是,我相信它也一定是整個網路世界瀏覽器種類以及解析度大小使用情形的「概觀」,至少,就台灣本島來說,八九不離十。
重點來了,如果你本身是很注重部落格樣式設計的人,甚至你本身就是部落格樣式的提供者,你是否在設計樣式的時候,有將瀏覽器種類以及解析度大小的因素給考量進去呢?試想,當你精心設計的部落格樣式,只能存活在你預設的瀏覽器種類以及解析度大小之下,換個瀏覽器或解析度就會四分五裂,你的心情應該會很受挫吧!我看過不少設計超棒的部落格,但很可惜,都沒考慮到這些因素,換個瀏覽器或解析度觀看,輕微一點,部落格不是整個偏左上,就是偏右上,嚴重一點的,就是我剛說的四分五裂了,東一塊西一塊的。
當然囉!想要設計出讓所有訪客所看到的部落格都和你看到的一樣,存在某種困難性,主要是歸因於使用者的習慣差異,所以也只能針對大部分的使用者使用習慣進行設計。以上的數據可以提供你在設計部落格時參考參考。
趕緊換個瀏覽器以及解析度看你的部落格,看看是否有變形或走位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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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很多人的部落格都有放Livly Island的小寵物,感覺還挺新鮮有趣的,所以在用力的爬了許多文之後,也決定「飼養」一隻來玩玩,以安慰我寂寞的心,呵呵〈苦笑...〉!這就是我家的新成員─「植物の優」〈絕對沒有廣告嫌疑喔〉,請鼓掌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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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幾天對我的網誌的架構做了一些調整,但是不知道有沒有破版的現象發生,我在家分別以IE6與Firefox做測試,大體上看來是沒有什麼問題,樣式都沒跑掉,但這只是以我的電腦觀看的結果,不曉得其他人看到的又是怎麼一回事,所以要麻煩一下,有到我的網誌的貴客們,有空幫我看一下,是不是有跑版的現象發生,順便告訴我你使用的瀏覽器種類跟解析度。
麻煩大家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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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報上出現一則新聞,臺北市的萬華警察分局日前接獲線報,直指有人在林森北路一家賓館的客房內準備交易毒品,警方趕到現場後,房間內的史姓和鄭姓嫌犯看到警方出現,嚇得驚慌失措,不知如何是好。
警方察言觀色知道線報無誤,便在房間內四處查看,結果在衣櫥內找到三枚用保鮮膜包裝的圓柱體,辦案人員直覺這是一級毒品海洛因。當場詢問史姓嫌犯這些形狀古怪物品的來源,史姓嫌犯把販毒犯行撇得一乾二淨,對於毒品來源,推說是在高速公路的交流道和不知真實姓名只知道綽號「阿吉仔」的男子發生車禍,「阿吉仔」無錢賠償被撞壞的車輛修理費,願意將這幾包經人塞進肛門偷運來臺的「海洛因」給他抵債。這些破綻百出的天大的笑話,當然無法讓警方聽進去。
在警方一再追問之下,史姓嫌犯又改口說是朋友「阿吉仔」所寄放,他不清楚「阿吉仔」的背景。還是沒有供出毒品來源。另外警方在史某住處隔壁的房間內,查獲史某另外安排兩位持有手槍和子彈的同夥,他們說出有槍在手的目的是在戒備出售毒品的安全,提防有人黑吃黑,這些毒販設想得還真周到。只是警方棋高一著,搶先將他們一網成擒,目前這些嫌犯已分別被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法辦,讓他們去面對該負的刑責。
「海洛因」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的一級毒品,初次少量使用固會使人進人快感,精神無法集中,產生夢幻現象。過量使用會進入急性中毒狀態,而且成癮後很難治癒。海洛因物稀價昂,使多少成癮者傾家蕩產。毒癮難熬時,只要可以換取毒品,任何壞事都能使盡,可以說很多犯罪直接或間接都由毒品引起。毒品的氾濫會腐蝕我們健康的社會,多少人因而沈淪毒海不能自拔。
政府為了維護國人健康,防制毒品危害,制定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毒品有關的犯罪,都以特別刑法的重刑伺候,像這案件所涉及的將一級毒品海洛因用膠袋和保鮮膜包裝,塞人肛門自國外夾帶來臺;以及購買這些走私入境的毒品轉售施用毒品者謀取暴利行為,分別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的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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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外電報導一則來自美國酒醉駕車撞死人被判刑的新聞,在交通發達的先進國家,酒醉駕車撞死人,應該是一件值不得大驚小怪的尋常事,怎麼會經由媒體傳遍全世界?仔細一看,原來新聞報導的重點不是在酒醉駕車撞死人,而是撞死人的肇事者被法官處以應負的刑罰以外,還要在家中顯著的地方擺放一張大幅被撞死者的遺照,上面要寫著:「對不起!我撞死你」的字句。這的確是一件前所未見的新鮮事,難怪新聞記者要搶先報您知。
這件事情的始末要回溯到2005年三月間的一天,住在美國佛羅里達州的三十一歲男子亞瑟皮爾斯酒後駕駛他的凱迪拉克轎車,在佛州波克郡溫特海文市一條繁忙的街道上與二十七歲的堂弟克里斯多福飆車,據當時目擊者說,皮爾斯在時速不得超過四十五英里的路段上,以大約一二O英里(近二百公里)高速奔馳,結果撞上一輛小貨卡,導致小貨卡上一位十七歲少女契喜葛瑞高莉死亡。死者的父親,不久也因為受到失去女兒的影響而中風。當地的檢察官認為皮爾斯酒醉駕車是導致意外的原因之一。
根據認罪協商,皮爾斯坦承車禍過失致人於死,原本可能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責,承審的佛州巡迴法官因此從輕發落,判處入獄兩年,並判令在假釋出獄後的三年期間內,必須在家中顯著的地方擺放一幅至少兩英尺寬的死者遺照與寫上規定的文字。負責在假釋期間監督假釋人行為的官員,可以隨時到皮爾斯家中突檢,一旦被查到沒有擺放死者遺照,就是違反假釋規定,可以將皮爾斯的假釋撤銷,重返獄中度他不自由日子。這神來一筆的妙判,對一位喜歡飲酒而酒後不容易控制自己行為的人來說,的確是一記妙招。讓假釋中的人無時無刻都想到相片中的人是因為自己不當的行為而往生,因而不致再犯,達到讓犯人自新,改過遷善的假釋目的。
由這則新聞報導來看,這位美國法官作出別開生面的刑事判決,倒不是美國先進的法律所規定,而是透過「認罪協商」制度定罪的結果。所謂「認罪協商」是美國刑事訴訟中的重頭戲,幾乎百分的九十刑事案件,都經由這種程序來終結,原因是美國是採取陪審制度的國家,正式審判的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一開口要求陪審,法院是無法拒絕,一旦要舉行陪審,旁的不說,光是組成一個十二人的陪審團,就得花上好幾個星期,費時耗力之外還要花用大批經費。正式審判程序不受歡迎可想而知。至於「認罪協商」從字面來解讀,就可以知道只要被告認罪,在罪與刑方面一切都好商量,像這件案件,原本要判處十五年徒刑的重罪,因為被告認罪,協商結果只判令入獄兩年,可見一般。
認罪協商,由於可以融合各方爭點,不但能使案件迅速終結,也讓法院與當事人兩造之間達成三贏的局面。雖然因此會使部分正義受到犧牲,仍然得到美國社會的歡迎!我國刑事訴訟法近年為了貫徹各界期望的司法革新,刑事訴訟逐漸由職權進行主義轉型為當事人進行主義,近十年來已進行範圍大小不一的修法達十五次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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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居住在台北縣的楊先生,幾個月前的一個早晨,為了趕火車南下處理事情,在月台上撿到一個薄薄的牛皮紙信封,還未細看信封中裝的是什麼,火車已經進站了,就匆匆地把這信封帶上車去,在車上抽出信封裡的東西來看,原來是兩張已經由發票人蓋上印章,還沒有填好支票金額和發票日期的空白支票。再左瞧右瞧都找不到空白支票主人的線索,想歸還也無從還起,只好暫時收進自己的公事皮包裡保管。
這位撿到空白支票的楊先生經營的事業近來並不順遂,雖然南北奔波風塵僕僕,手頭還是經常捉襟見肘,常常為了張羅開出支票的票款,要趕「三點半」而苦惱萬分。這天楊先生又要與客戶簽訂一件營業上的合約,對方非常清楚楊先生財務不是很健全,怕他無能力履行契約,堅持要他提供第三人的支票也就是客票作為履約擔保才願簽約。楊先生手頭沒有這些客票,又不想失去這筆能為自己增加財富的交易,苦思應對之策而不得,突然想到前陣子被他塞進公事包中那兩張撿到的空白支票,如果拿出來填上金額和日期,就是一張道地的客票。反正支票只是作為保證使用,只要順利履行契約,對方就要退回,不會發生拿支票去銀行兌現的問題。左思右想覺得這個方法值得一試,只是提筆書寫支票金額以前,執筆的手突然緊張發起抖來,才警覺到自己對於支票萬一「穿幫」,引發法律問題都沒有考慮,還是停下來多想想再說吧!
一點都不錯,在撿來的他人支票上填上金額,的確會帶來讓行為人焦頭爛額的法律問題。還好,這位楊先生在動筆之前有了萬一事情曝光,將如何去面對法律問題的想法,因而及時踩下煞車。這裡針對這位楊先生想要知道下筆以後會引發那些法律問題作一些說明,希望他看到以後能改變一下原先的想法,或許可以免去一場牢獄之災。
在路上撿到他人遺失的動產,可別以為這是天上掉下的禮物,高高興興馬上據為自有。因為撿到的物件,在民法上稱作「遺失物」,遺失物的意義是指這物件原屬於他人所有,並非基於所有人自己的意思而喪失占有,或被他人侵奪而失去占有,也不知道這物件失落在何處。拾得遺失物依民法第八百零三條的規定:「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付。」由這法條來看,拾得遺失物的人並非當然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必須要歸還所有人或者送交警局辦理招領的手續。招領後經過六個月所有人未出面認領,警局才能將遺失物交給拾得人歸其所有。沒有經過這層手續將遺失物據為自有,就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的侵占遺失物罪,要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這位楊先生想在撿來的空白支票上填上金額,一旦有填寫的動作,據為自有的侵占行為,便很明顯呈現出來。
支票是認票不認人的支付工具,所以循法定程序收取支票原則上是可以與票據債務人之間的抗辯脫鉤,因此廣受各界歡迎。這位楊先生做生意的對手,深知楊先生財力不健全,卻表明如有客票作為擔保,還是願意與他進行交易,這就是深諳支票認票不認人的支付功能。如果楊先生答應對方的要求,提供一紙第三人簽發的支票作為擔保,萬一楊先生無法按照所訂的契約履行,有支票在手的人便可將支票向銀行提示要求付款,這個時候開出支票給楊先生供作擔保的人,是不可以將自已與楊先生之間的事由用來對抗提示支票的人。由於支票具有這種認票不認人的特性,票據法對於支票應記載的事項,在第一百二十五條中規定得特別清楚,像應記載表明其為「支票」的文字,因為沒有這項記載就無從辨別所簽發的票據就是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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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住在桃園縣的黃姓男子,平日無所事事慣了,雖已年過半百,仍然一事無成,老婆無法忍受這種不思長進的人,早在十多年前就與他分手遠走國外,留下一男一女兩個小孩,都仰賴老祖母含辛茹苦獨力拉拔長大,目前已分別就讀大學與高中。
身為人子又為人父的黃姓男子從未對母親與他的子女盡養育之責,整日在外與一些損友混在一處。手頭拮据的時候,才會回家向老母親伸手要錢,老母親如果不給便惡言相向,什麼「老番顛」以及一些難以聽聞的「三字經」全都脫口而出。這些數不清的動口招數用盡仍然達不到目的,便改變方式來個全武行,擲椅翻桌,無所不用其極,把家中鬧得天翻地覆,才會悻悻地離開。
去年過年前,黃某在外游蕩一陣子後突然回到家中,這次可是獅子大開口,說是要去大陸謀發展,要他母親給一百萬元。他母親當然一口回絕,以他們的家境,再怎麼壓榨,也湊不出這麼一筆大錢。他就逼母親趁目前房價大好,將一家人賴以居住的房屋出售,得款讓他到大陸去完夢。母親不為所動,指責他沒天良,要逼死一家人讓自己去大陸逍遙,他就詛咒母親「為什麼不快點死!」,把老母親氣得半死,一再告知家人,她萬一不幸往生,所有財產,不准這不肖的獨子黃姓男子繼承,全部要由她扶養中的孫子和孫女來繼承。
從此以後,不肖子的老母親的身體一天不如一天,經常感到胸悶與胸痛,據她自己說是被不肖子氣病了。這一天幾位與老母親同輩的親戚來看她,老母親氣鼓鼓地把忤逆的不孝子要逼她早死的經過情形,敘述給親戚聽,剛好當地的里長路過,也被她攔住拉進屋內聽她細訴,還要里長伯以公道人的立場來評評理。當她聲淚俱下把兒子刻意辱罵與要她快死的一段事實說完,特別提高分貝告訴在場的人,由於兒子太沒天良,不但沒有尊重她,還一再對她侮辱、漫罵,而且要她快死好讓他處分遺留的財產。
因此,她已經作出決定,一旦身故決不讓兒子繼承財產,所有財產要由孫兒與孫女繼承,請大家作個見證。她邊哭邊說,愈說愈激動,一時間只見她狀甚痛苦,雙手緊按胸口整個人就蹲了下去!旁邊的人想去攙扶,她已經倒在地上,經救護車送進醫院,就因為嚴重的心肌梗塞症與世長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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